通知公告

关于委托科研项目发票纳税有关事项的通知
发布时间:2012-11-19
发布时间:2012-11-19
校内各单位、各项目负责人:
自2012年10月1日部分现代服务业和交通运输业营业税改增值税试点后,按照《交通运输业和部分现代服务业营业税改增值税试点实施办法》和有关政策规定要求,我校的委托科研项目(横项科研,属现代服务业)的计税税率和开具发票类型已发生改变,由原来开具地税提供的普通发票改为开具国税提供的增值税专用发票,并由向地税局缴纳营业税改为向国税局缴纳增值税。
现根据国税局的要求,对于技术开发类合同中技术性收入(指通过安徽省技术合同认定的研制费部分)在合同有效期限外开具的发票不再享受免税优惠政策。特此通知,请各单位、各项目负责人及时关注,并注意新合同在有效期限方面的洽谈和签约。
财务部 科研院
2012年11月15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