各省、自治区、直辖市、计划单列市、副省级城市科技厅(委、局),新疆生产建设兵团科技
局,国务院有关部门、各直属机构科技主管单位:
为贯彻《国家中长期科学和技术发展规划纲要(2006-2020年)》,实施《国家“十二五”科学
和技术发展规划》和《国际科技合作“十二五”专项规划》,提升我国国际科技合作的质量和水平,
有效发展“项目-人才-基地”相结合的国际科技合作模式,我部研究制定了《国家国际科技合作基
地管理办法》(以下简称《管理办法》),以进一步规范国家国际科技合作基地的认定和管理工作。
现将《管理办法》印发给你们,请结合实际,认真贯彻执行。
科学技术部
二O一一年七月二十九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