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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进一步规范委托类工程项目管理的通知
发布时间:2014-11-03

        为进一步贯彻落实教育部《关于进一步加强高校科研项目管理的意见》(教技〔2012〕14号)、教育部财政部《关于加强中央部门所属高校科研经费管理的意见》(教财〔2012〕7号)、《国务院关于改进加强中央财政科研项目和资金管理的若干意见》(国发〔2014〕11号)等政策规定,根据教育部等相关部委对科研项目管理、科研经费使用自查自纠、财务管理自查自纠等工作的要求,依据《合肥工业大学工程项目及工程设备费认定与管理暂行办法》、《合肥工业大学委托类科研项目经费预算制度试行办法》等管理办法,现对工程项目的认定、立项等管理工作进一步规范如下:

       1.办理合同审定、签字盖章手续时,项目负责人需明确是否申请工程项目。若申请,须同时填写委托类工程项目申请表,明确工程设备费金额或比例。

       2.合同双方签字盖章后,项目负责人在10个工作日内将合同交至科技合作办公室,项目管理人员进行技术合同网上登记,并报送科技厅办理技术合同认定工作。

       3.财务部门对技术合同进行减免税备案。

       4.经费到账后,项目负责人依据科技厅技术合同认定结果,填写经费预算表,经批准后办理项目立项手续。

       5.本通知自2014年11月1日起执行。

 

                                    科学技术研究院

                                   2014年10月31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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